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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指标出炉 用户终端用电成

时间:   2019-09-06 16:17    作者:admin    阅读:

  酝酿多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终于落地。
  
  据5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官网消息,两部门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确定各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消纳保障机制。
  
  所谓配额制,就是强制要求配额主体消纳一定比例的可再生电力,并通过核算各配额义务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即“绿证”)的数量来考核其配额完成情况,将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的比重作为约束性指标,鼓励、支持、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优先发展”和“充分利用”。
  
  这一创新性机制的建立和启动实施,对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健康发展、持续推进能源转型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未来可再生能源消纳前景值得期待。
  
  “消纳难”映射多重深层次矛盾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以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水电保持平稳较快发展。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从2012年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其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比重提高了5.8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能源结构优化,2018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2012年提高4.6个百分点。
  
  但在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开始显现。
  
  目前我国电网规划和通道建设难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发电和送出需要。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依据电网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的初步统计,2017年,全国12条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超过3000亿千瓦时,其中纯送水电线路6条,纯送火电线路3条,3条风火打捆输送线路,外输电量仅为“三北”地区风光上网电量的8%左右。
  
  从数据来看,可再生能源外送尤其是风光外送消纳的总电量和比例有限,在外送通道中电量比例有一定提升但线路输送电量仍以火电为主。技术是一方面因素,机制体制上需要突破和解决的问题更多。
  
  针对以上问题,此次《通知》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核心是确定各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此外,部分省区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仍存在“重发、轻网、不管用”的问题,大部分东中部省市仍然以当地火电为主,没有为输入西南和“三北”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充分扩大市场空间。
  
  对此,《通知》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具体来讲,由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内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各市场主体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消纳量、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完成消纳量。
  
  光伏发电保持快速增长
  
  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与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的关系,上述负责人表示,电力体制改革总体目标,是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电力市场是未来可再生能源消纳的主要环境。
  
  从全球范围来看,共有100多个国家或联邦州(省)实施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电力市场成熟的国家也普遍采用消纳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我国正处于电力体制改革推进和电力市场建设阶段。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旨在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实现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在总体目标和市场化思路方面,消纳保障机制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建设是一致的。
  
  记者注意到,几大可再生能源中,光伏一直很受关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年初曾发文积极推进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不少人关心行业发展是否平稳。
  
  国家能源局上月曾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今年一季度可再生能源整体发展情况。从会上给出的一组数据可以看出,光伏发电保持了快速增长。
  
  一季度,全国光伏新增装机520万千瓦,其中,光伏电站24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280万千瓦。全国光伏发电量44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6%;全国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240小时。
  
  据记者了解,近期有部分光伏企业投资扩充产能,市场上的一系列变化也显示,光伏行业景气度正在提升。
  
  不会明显影响终端电力用户
  
  对于消纳保障机制会不会影响终端电价,上述负责人也作出了具体回应。该负责人表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后,可提升全社会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在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对于终端电力用户,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或绿色电力证书,正常情况下可以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于确因用户自身原因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情况,在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体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同时设计合理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及绿证交易机制,可保证用户终端用电成本基本不上升,不会对终端电力用户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明显影响。
  
  此外,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优先考虑了该部分公益性电力用户,做了充分的减轻社会负担的机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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